钢结构加工材料要求
(1)钢结构加工使用的钢材、焊接材料、涂装材料和紧固件等应具有质量证书,要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(2)进厂的原材料,要有生产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外,并应按合同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、监理的见证下,进行现场见证取样、送样、检验和验收,做好检查记录。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。
(3)在加工过程中,如发现原材料有缺陷,要经检查人员、主管技术人员研究处理。
(4)材料代用应由制造单位事先提出附有材料证明书的申请书(技术核定单),向甲方和监理报审后,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。
(5)钢结构加工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、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。用于栓钉焊的栓钉,其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、条痕、凹痕和毛刺等缺陷。
(6)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,建立专用仓库,库内要干燥,通风良好。
(7)螺栓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。高强度螺栓的入库验收,应按国家现行标准《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、施工及验收规程》JGJ82的要求进行,严禁使用锈蚀、沾污、受潮、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。
(8)钢结构加工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,不得使用过期、变质、结块失效的涂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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